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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大力惩治

蛮族战皇 末家大少 4371 2022-11-08 02:54

  有了群体,又有了个人,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时,人的私有观念,势必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着很强大的腐蚀性。

  时代进入隋、唐。也是引来世界文明的一个新起点。

  这是我国华夏民族,古代法律建设的重要时期。

  在举世闻名的,集封建立法大成的《唐律》中,惩腐之法主要规定在《职制律》里。

  由此可见,隋、唐的统治者,对官吏犯赃违法,亦作了很详细的规定,注意依据不同情节定刑量罪,这显示了我国古代刑法的科学性。

  如对贿赂犯罪划分为:受贿为请,受所监临财物、受旧属财物、因官狭势令索财物、坐赃致罪等等。

  相关的处罚是各不相同,如“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

  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各依已分法”一条,注意了枉法与否和首、从犯的区分,并给予不同的处罚。

  如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不枉法者“加役流”。“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则“五十匹流三千里。……令取者,另一等;强令取者,准枉法论”。

  监临官借所监临财物、衣服、器玩,经三十日至百日不还者,坐赃论,等等规定,标志着这时期,我国惩腐治贪的法律已经成熟。

  此后各时期,法律制度变化不大,但在不同的社会情况下,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方式有所不同。

  “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恶从轻减,独于赃吏最严”。

  太祖还规定,禁止官吏经商。这是从根本上,让官吏我的手不接触民间财富的手段。自然后期有军阀从事地方建设,还搞民政修建、商品织造的,必然这种**已经糜烂到家了。

  元朝《大元通制》职制篇:“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减一等”。

  其实在封建社会晚期,统治者对**问题事实都抓得最紧,惩腐最严厉的要数明太祖朱元璋。

  明朝法律围绕着“重典治吏”这一国策,对惩治**作了全方位的规定。

  明太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蠢害百姓的,决不宽恕”。因为他亲眼目睹了官吏贪腐之毒,手法之狠,民愤极大,于是他手订《大诰》,立《铁榜》,收集了许多官员犯赃案件。

  在洪武四年,他下诏“凡官吏犯赃罪,一律不赦”,并说“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

  针对官吏犯赃,他制定了许多惨酷的刑罚:鞭笞、苦工、挑筋、剥皮、灭族等等。他不是心里残忍,是对贪官的切齿痛恨所致。

  洪武二十五年《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到钞六十两以上的,泉首示众并剥皮装草,置于衙门公座旁,以警后来的官吏。

  《大明律》将惩治官吏犯罪的《吏律》置首,显示了明初统治者治吏以达治国的决心。

  为了详细立法,以肃清贪墨之行,其中有“禄人枉法赃者,……八十贯绞’、“无禄人枉法受赃,一百二十贯绞;不枉法受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其对贿赂罪有“受赃致罪”、“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事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私受公侯财物”,“官吏听许财”等法条的设立。

  即使清代开国,皇帝也提出“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大清律例》对一般受财,“计赃科断”说事受钱,则“计赃从重论”。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

  所以,从夏朝我们说到了满清此后,我就得因此打住。

  这里不解释为什么......。

  元帝国要想在铁木真的子孙手里得到更好的传承,以法惩腐,就是其后世子孙,必须要去借鉴的,惩腐的重要经验之一。

  那些属于华夏民族的占代先哲们,他们对惩腐有着明确的认识,自然心里也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

  事实还重点用法律来治理贪墨之人,还不断的追求其它治理手段。

  封建社会各个王朝,虽法条屡有变化,但总是为了适应一定情况和有效整饬吏治,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采取的必要手段。

  在三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行进路程当中,其建立法条的严密、科学性,在古代世界的各国法律中,也是绝无仅有的,他不仅仅是我国的一大文化遗产,一种文明体现。也是值得世界民众去借鉴的。

  吏治清明与严格执法,它需要一个基点。

  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一个群体的整体利益,而不至于害群而肥私。

  总结古代华夏民族的惩腐经验,只有立法,而无严格执法,官吏的腐化是得不到抑制的。

  各个封建王朝,当其遭来灭亡之灾时,统治者才意识到,自己的作为不过是作秀。

  它立法鲜明,执行无力,事实并没有监督的力度,更没有系统管理的机制。用贪官去肃贪官,使得这种作为变得形同虚设。

  那么一种管理学,它势必很关键,但是当时的一群人,谁亦懂得管理?

  毕竟古代的一种律法,它们的出现就是建立在“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基础之上。

  统治者看到法条出来了,心里就踏实了,他就让这个形式上的东西摆在那里,然后就可以了。

  其实没有派一个专班去治理,更没有派人去监督,民愤极大的冒出来了,被民众举报了。他就被处理了,很多更大,更阴险的贪官,还系权臣,普通民众检举不了。

  古代越级上报,我们知道都是当堂举报人自己先挨一顿板子的。

  谁吃饱了去做这种事情?所以,这种管理和所谓的治理贪墨之法,事实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这导致小偷被断手,大贪它还在执法。

  窃钩者诛,窃国者候......

  这就是那些曾经王朝,最终没落的缘故。

  国家最终不倒台才是稀奇的故事。

  监督机制,管理机制,民众的举报机制,如何健康的确立?

  在一种正能量的前提下,也要避免搞成唐朝武则天时代的酷吏现实,如果举报监督机制往往体现一群来俊臣之流,它相反把一群好官给弄死了......

  人要学管理,人类社会需要一个合理的管理。

  社会管理它是一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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