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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九章 唐律

磨刀 水畔听钟 8020 2022-10-29 14:21

  菩提州州主府,一片寂静。

  陈开山很是不甘心,他怒道:“我查遍了符左岸那小姑娘的背景,只有一个金丹境的老父亲,哪有什么哥哥?你这人,分明是骗人,想来找茬的。”

  他的丹田,已经被废,现在就是一个废物。

  事情怎么会变成这样?陈开山想不通,他觉得自己已经做到了万无一失,不可能有失败的地方。可是没想到,还是失败了。这个紫府境的人,不知道是从哪冒出来的。

  谢宝树却不管那么多,提着陈开山,问道:“陈世峰在哪里,把他交出来。”

  那妇人喊道:“你已经废了我家老爷的修为,还要怎么样?”

  谢宝树一巴掌甩在她脸上:“你给我闭嘴。”

  妇人平日泼辣习惯了,现在被打,怎么会闭嘴,她大喊道:“你眼里,还有没有唐律?”

  谢宝树呵呵一笑:“现在跟我讲唐律了?”

  虽然大唐的法律,还没有这么完善,不过也有了完整的体系,犯罪之后是会得到一定的惩罚的,不管是大隋还是大唐,杀人是个很严重的刑罚,当然也有所不同,因为要是有些官员一手遮天,老百姓也有冤无处诉,或者直接拿钱打发了。

  在最先的先秦时期,本身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列国征战,权臣倾轧,个人之间、家族之间的仇杀和政治暗杀非常频繁,甚至对普通凶杀都难以治罪。秦始皇统一后,秦法严峻,但秦朝却很快崩溃。

  之后首个真正长期大一统的中央王朝,乃是汉朝。而汉朝强调孝道,孝甚至成为选拔政治人才的重要因素。比如当时地方基层官员“孝廉”就是靠孝顺与否来选拔的,曹操便当过此职位。

  而这位孝廉曹操确实很孝顺,为了给老爹曹嵩报仇,屠杀徐州数十万民众,后来又用“不孝”的罪名杀掉了让梨的孔融。

  单说汉朝因为强调孝顺,这样一来,子女给父亲报仇,甚至成为了道法上的义务。于是官方对于子女给父母报仇而造成的刑事案件,往往从意识形态上保持着一种同情。这件事情,在东汉的汉章帝时期,终于达到了一个高峰。

  那是在汉章帝建初年间,发生了一个案件。有个儿子,因为旁人侮辱了自己的父亲,于是杀了这个人。这当然是赤裸裸的故意杀人案。即使按照汉高祖当初的约法三章,也是个“杀人者死”的局面。

  然而汉章帝呢,觉得此人是个孝子,就赦免了他的罪。俗话说,上行下效。皇帝喜欢孝子,给孝子网开一面,其他官员也就纷纷仿效,形成一股“孝子杀人不死”的风潮。

  到汉章帝的儿子汉和帝时候,这种风潮又达到新的高度。西汉大儒董仲舒的六世孙董黯,是一位著名的大孝子。董黯的邻居王寄则

  是个不孝之子。据说,因为董黯的孝顺,衬托得王寄更加不堪,于是王寄对董黯母子都怀恨在心。

  某日,王寄乘董黯不在家,跑到董家,对董黯的老母污言谩骂,甚至拳打脚踢。董母受了这一顿侮辱,卧病不起,不久去世。

  董黯为这事,恨之入骨,发誓报仇。但他考虑到王寄的老母,与自己母亲关系不错,为了不让这老太太也遭受丧子之痛,生生忍了数年。等到数年后王寄的老母也去世,董黯就在王老太太丧事完毕后,斩杀了王寄。

  之后,董黯祭祀了母亲的亡灵,然后到官府投案自首。这事儿闹到汉和帝面前,汉和帝和老爹汉章帝一样,嘉奖孝子。于是不但赦免了他的罪行,甚至要让他当官。

  董黯拒绝了官职,但还是得到皇帝的赏赐,终身隐居。后来人们为了纪念这个母慈子孝的典型,将他隐居之地的小河命名为“慈溪”。

  杀了人,不但不受罚,还能当官、受赏赐。汉和帝有这样的立场,他手下的官员们当然要逢迎,于是制定了所谓“轻侮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孝子复仇的正当性。

  东汉时期,就有个叫做赵娥的女子,这个女子的父亲被一个人给杀了,当时她还有三个兄弟,本来这个人非常害怕,人家找他报仇,结果这三个男人都死了,这个人还非常高兴,他没想到赵娥是个不一般的女子。

  她不会放过自己的杀父仇人,这个女子也非常的狠心,身为一个弱女子,还是在当时那个年代,女性社会地位很低,经过了十多年的等待,她终于有机会为自己的父亲报仇,杀死了这个杀父仇人。

  把仇人杀了之后,她并没有逃跑,她也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于是她就自己主动上衙门投案自首,后来县令知道了他们之间的事情,不想给赵娥定罪,希望她可以逃跑,自己会帮助他打掩护,但是赵娥拒绝了。

  不过她被关了没多久,就被放出来了,因为朝廷也对她这个行为很肯定,甚至还给她颁发了礼物,就是一块牌匾,来奖励她的孝顺。

  这些故事,都告诉谢宝树,如今的唐律,尽管再完美,也会被人钻空子。

  菩提州的州主,金光神僧,他在这里一手遮天,想赦免一个人的死罪还不简单?

  大唐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非凡成就,其中就包含唐律、中华法系与翡翠之路。而且,唐律为翡翠保驾护航,又是大唐法系的代表作。丝绸之路是联系唐律与中华法系的纽带,使唐律能够为朝近邻国家所接受、移植,最终形成大唐法系。

  唐律是如今第一部内容完整、系统的律典,也是大唐的主要法典,共有十二篇、五百条。其中,第一篇名例是总则,规定了刑法

  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刑罚制度,

  其他十一篇是分则,规定了需要打击的各种犯罪,律条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在历代以来的律典中,因其结构和内容十分完善,故有“唐律为最善”的说法。

  翡翠之路最晚起源于汉朝,唐朝又有大发展,不仅扩大了陆上翡翠之路,而且开辟了海上翡翠之路。唐律通过打击损害人身、财产、交易的犯罪,来保证翡翠之路的畅通。

  在打击损害人身的犯罪方面,唐律规定:对杀人、伤人的犯罪,都要按照犯罪后果的不同分别量刑。图谋杀人者,要被“徒三年”;杀人既遂者,要被判斩刑。伤人犯罪也是如此。打落受害人一颗牙齿者,要被“徒一年”;打落两颗牙齿者,要被“徒一年半”。

  为了打击损害财产的犯罪,唐律明确规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获得他人财产者,就算未遂也要被“徒二年”;既遂的最重用刑为斩刑。交通工具是唐律重点保护的财产,如果杀死他人的一匹马,犯罪人要被“徒一年半”。

  这些事情,唐律上都有明文规定。

  唐律还特别重视保护交易安全。例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就要被认作犯罪行为,最重的用刑是“杖六十”

  在指导思想上,唐律强调礼法并用、以礼为主。用唐律自己的话说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主张治理国家以教化为主、法制为辅,正是德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在法律内容上,唐律突出维护等级特权制度。它用刑法的规定来规范等级特权制度,尤其是保护君权、父权与夫权。由此,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秩序。

  在司法方面,唐律竭力维护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集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一身;地方司法长官亦由行政长官兼任。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唐律无论结构、内容、注释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是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譬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十恶大罪之所以“为常赦所不原”,也就在于它的行为触犯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唐律的制订从武德朝起,历经贞观、永徽、开元诸朝,始最后定型。在这个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

  ,例如,贞观前《贼盗律》“谋反大逆”条规定:“谋反大逆人父子、兄弟皆处死,祖孙配没”。贞观修律时改为“谋反大逆人父子处绞,祖孙、兄弟皆配没。”

  这个改动主要是依祖孙兄弟的血缘亲疏关系而调整处死的范围。按《礼记·祭统》“孙为王父尸”,祭祖可以孙列,说明了祖孙关系重于兄弟关系,如果祖孙配没,兄弟处死,显然于亲情不合。因此贞观修律时房玄龄据礼作如上改动。

  又如,户婚律“同姓不得为婚”条,只禁止同姓及外姻有服属尊卑为婚,对外姻无服是否属尊卑为婚没有规定。永徽修律时,增补了“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杖一百,并离之。”

  按礼,堂姑、堂姨等为父党母党,且有尊卑名分,如许为婚,岂非污损名教,蔑弃人伦所以据礼加以禁止。魏征曾经指出:“礼义以为纲纪……明刑以为助。”既然明刑是为了助礼,因此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自然要以礼为指导。

  这是唐以后,人们评价唐律的主要着眼点。而从唐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是可以得到证实的。以斗殴为例,一般“斗殴人者笞四十”。

  但“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诸殴祖父母父母者,斩”。由于亲属之间亲疏有别,长幼有序,所以以卑犯尊根据亲等,处以不同刑罚,这是礼所要求的。

  从审判实践中,也可发现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

  例如,长庆年间,某姑鞭打其媳至死,京兆府断以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以礼改判。《册府元龟》记载其事如下:“柳公绰,长庆中为刑部尚书,京兆府有姑以小过鞭其妇至死,府上其狱,郎中窦某断以偿死,公绰曰:‘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从公绰所议。”

  说起唐律,谢宝树也是很懂的,当初在长安城,跟着裴老爷子,他熟读了不少唐律。

  唐律是唐朝君臣总结前朝得失,基于隋末宪章遐弃、益肆淫刑法以致人不堪命、遂至于亡的严重后果,所以特别重视立法。

  这一点上,唐初两代帝王都提出了“法应简约”的立法思想,太宗明确指出:事须画一,不得律文互出,致奸吏上下其手,出引轻条,入附重款,所以要“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这里的出入简单解释下就是出代表不判罪或者判轻罪,入就是判重罪。至于保持稳定也是为了防止律文互出,因为法令数变则繁,前后差违,官吏在判罪的时候对引用前后法的

  判定是不一样的,有的官吏在新法既出的情况下还在引用前法,即使引用后法也科条互生。

  唐初两代帝王感于隋末草菅人命、激起民变。唐朝建立后,太宗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贞观年间,长孙无忌等在修纂法律时,以为隋律刑重,将绞刑之属五十条皆免死而断右趾,太宗认为断肢痛苦,将断指法一并除去,基于此,降大辟为流九十二条,降流为徒七十一条

  顺便一提的是唐代改隋代私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同时告诫官吏在量刑出入的时候要审其轻重,不能一概加诛,即便执行死刑也要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等议之。

  大唐长安城,则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称为“三司推事”。其具体运行过程是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而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大理寺以及下级州县判定的案件,发现可疑的,再判回原机关重审。御史台则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除非是顶级大案、牵涉谋逆或者重要官员,其一般来说不参与案件审理,只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但凡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并不发回原机关重审,而是直接发回代表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寺重审。也就是说,张小敬被判处死刑,必须要大理寺和刑部都判定这个罪名毫无疑问,死刑才成立。在《长安十二时辰》中,虽然这只是这一句简单的台词,已经体现了编剧所做的功课。

  先秦时期,死刑叫做“大辟”,但这可不是一刀下去那么简单。根据宋代王键的《刑书释名》记载,周朝的死刑就一共有7种。另据统计,在秦朝,死刑执行方法多达二十种。

  这是因为,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死刑的目的除了判刑以外,更多是出于震慑的目的。汉代以后,儒家学说成为立国之本,死刑执行方式亦大大减少,以“枭首、腰斩和弃市”三种为主。北魏之后,除非是谋逆大罪,一般只剩下斩刑和绞刑两种。

  谢宝树将唐律一一道来,就是为了讲给这些人听。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你家陈世峰杀了人,他就该死,判了二十年,算是怎么回事?你以为我不知道,陈家家大业大,勾结州主,赦免了他而已。”

  此言一出,金光州主,脸色巨变。他指着谢宝树,骂道:“不要血口喷人啊,我是出家人,怎么会被收买呢?”

  谢宝树看了杨山鬼一眼。

  杨山鬼手起剑落,将金光神僧指着谢宝树的那只手,直接砍了下来。

  金光神僧疼的大叫起来。

  谢宝树说道:“看你这喝酒吃肉的样

  子,哪像个出家人?等我忙完,我要带你去蛰龙寺,见见四明神僧。我还想问问他,酒你这样样子,是怎么当上菩提州州主的。”

  一旁的那位妇人,心中终于害怕了:“这位公子,你就高抬贵手,放过我们把。”

  谢宝树微微一笑:“我放过你们,你们的儿子,当时为何不放过一个弱女子?”

  这句话,让在场的所有人,鸦雀无声。就连一直最凶残,喊得最大声的妇人,都没了响声。陈世峰,对一个弱女子出手,确实让所有人看不爽。

  但是除了谢宝树,没有人敢出来反抗的。

  他们倒也不是不敢,只是没那个能力罢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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