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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酷刑难堪

蛮族战皇 末家大少 6252 2022-11-08 02:54

  元帝国势必会摧枯拉朽的把西辽,西夏,金朝南宋归一。

  这是中世纪历史,赋予一个强大游牧民族的使命。

  就我们如今看来,腐朽而残破的北宋统治,金朝贵族。它们是一群事实上生活腐烂,作风沉沦,安于现况,不思进取的颓废民族的代表,这群贵族事实营造了一种末世氛围,势必会被草原征战中崛起的铁木真蒙古大军淹没领地......

  但是一个国家如何奠定管理民众,治理山河的基础。

  如何立法,如何振兴全民族的经济与科技文化?这才是一个统治者挖掘人才,势必呈现的最终内容。

  任何统治阶级,它的表面作为和说法都是冠冕堂皇的事实。

  大元帝国到了顺帝至元四年(1338)三月。

  顺帝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根据《大元通制》编定条格,于至正六年四月颁行,名曰《至正条格》。

  其中包括诏制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欧阳玄作序说。这部法典的编纂主要是《大元通制》颁行以来,二十余年,朝廷陆续所降诏制条格,其中难免有前后牾、不便检引,甚或吏舞文,破坏法制,故为之画一;俾使民知所避,吏知所守。

  原书卷数因为战乱,很多内容无处可考,现存于世的,载于明《永乐大典》者,尚有23卷,分祭祀、户令等27目。

  元代法规大部分现已失传,但是我们后世的史学家,学者们,根据保存下来的法律文书,和散见于史书的记载,归整此后,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它的立法,系严格保持地主对佃户的剥削和奴役。

  蒙古贵族在统一全国后,逐渐放弃了原来的游牧经济和剥削方式,使自己转化为封建地主,同时又大力保护和扶植汉族地主阶级,以加强其统治基础。

  当时蒙古贵族一群人,他们依靠国家机器,大量强占民田,然后把土地出租给佃户耕作。

  出租田地他们家收租赁钱,这是必须的。

  这些钱和国家还没有毛线关系。

  在蒙古统治者庇护下的汉族地主和寺院僧侣,也因此大肆兼并土地。

  于是我们通过官方当时文件,《元典章》卷24《户部租税科添》条记载,在江南,富户占有大量田地,其余百姓无田地。

  法律规定地主对佃客可以“鞭笞驱使,视以奴仆”,还可以兼及其子女。

  这种制度不得不使我们联想到罗马共和时期的罗马贵族治下的奴隶制度......它们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只是换了一群人在作为。

  《元典章》卷57《刑部诸禁》记载:“若佃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

  佃客也成了奴隶主,当时蒙古贵族和汉人贵族的终身财产了。

  法律由此规定,甚至允许把佃客随田转让,“或典或卖,不立年分,与买卖驱口无异”。

  这里体现的不是民主更不会是法制,而是奴隶制度,他的封建王朝里面,存在的是过去1300多年的奴隶社会体系。它是这样的蜕变?

  元律规定:杀人者死,但“地主殴死佃客”,却只罚杖一百七,赔烧埋银了事(《元史刑法志》)。

  反过来佃客殴死地主,那可不得了,势必搞得官府酷刑一路折磨到死,财命两消才得以安逸......

  这个元代法律所彰显的公平和合理性,到了这里我们无法去谈了。

  此外元代的法条,很明显的规定了,如何用酷刑去镇压人民的反抗。

  同唐、宋律一样,元代把历代汉人王朝列举的“十恶”列于诸篇之首。

  对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都处以死刑,而且为常赦所不原。

  常赦所不原是元代开始实行的一种刑律制度。

  即性质特别严重,不在一般赦免范围内的犯罪。

  此后的《大清律例名例律常赦所不原》载:“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匪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佐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实犯,虽遇赦并不原宥。“

  这些人是大罪,不给于减刑更不可能得到赦免。

  实际上它的这类假慈悲条款,和所谓的“大赦”,我们如今看看也不是真的仁义之道。其实也是形同虚设之法。

  毕竟它还是虚假的一种套路。作为统治者,它眼里毕竟不揉沙子。

  此外,凡杀死本宗缌麻以上尊长及外姻小功尊属者,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箍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诬告人叛逆者,诬陷良民因而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凡关系军机、兵饷事务而犯罪者,捕役将平民及犯窃之轻罪人犯逼认为谋杀、故杀、强盗者等,也都遇赦不准援赦。

  为了防止人民的反抗,元代仿制秦朝法律。

  规定,民众私藏弓箭、刀枪者处死刑,甚至铁尺、铁杖也属不准收藏之列。

  那么我们需要购买菜刀回家,还需要坐公交的,也得担心派出所给拿去了......最好走快递路线安全。毕竟抓的不是我们家人......

  元代的律法走的是如此荒诞,统治者这样胆小懦弱的路线了。

  听到打铁,他睡不着觉......他为什么此等心虚,我怎么知道?

  史书记载,元代司法机关,常以“酷法虐人”。

  看来元代兴修那样多的学馆,用文化教育民众。

  在刑法上体现的审讯居然是另一种天地......

  但凡有不招承者,强行跪于磁芒碎瓦之上,不胜痛楚,人不能堪。

  后期家里老婆厉害的,回家晚了,罚跪烂键盘也是源于此法。烂键盘?那玩意和钉板无异......活得无聊的可以试试。

  于是,罪之有无,何求不得。

  其余法外惨刑,又不止此。

  元代,开国时还体恤民生,有了很多的休养生息之法。

  此后不久,统治者,一群贵族的狰狞面孔就展现无遗。

  对罪犯施加的刑罚,就拿笞杖来说较之唐代每等,皆增加七下,即笞五十改成五十七,其余同。

  死刑中亦把凌迟此后也正式入律。

  此前它对酷刑最初是废止的,为了镇压“乱民”它全部都重新启动了。

  于是其阶级统治,残暴的真面孔表露无遗,它其实仅仅体现少数贵族人的利益,打压和剥削广大民众为事实目的。

  至元十九年,大都(今北京)人民在王著与高和尚的领导下,打死回回大官僚阿合马。

  当时的忽必烈听到后大怒,命令将王著等人“皆醢之”。

  菹醢为古代酷刑。就是把人活活的用刀斧剁成肉酱。

  传说此刑滥觞于上古时代,两个最著名的暴君桀和纣。

  汉以后,历代正刑中再不见“菹醢”之名,但此刑实际并没有真正被废除。

  它频繁露脸在历史朝代当中。

  比如在曹魏、汉法的三族之刑,有时也被用来惩罚那些“谋反大逆”者,但事出于临时,不见著律令。各种残酷的私刑都是这样出现的。

  阿合马,回回人。元世祖忽必烈时的近臣之一,出生于费纳喀忒(今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官至宰相。他其实是元朝的一大奸相。

  阿合马在位期间主要掌理财政,他以清理户口、推行专卖制度、发行钞票(时称交钞)等方式来增加收入,元征服南宋之后,他又在江南实行发钞和药材限制专卖政策,使元初的财政收入大为增加。

  因此忽必烈因此十分器重此人,并且最终委以重任。

  但他种种财政措施,引起其他大臣不满,武官王著联络僧人高和尚,趁世祖北往上都(今内蒙古境内)时,假传太子之命,召唤留守大都的阿合马,然后设计将阿合马刺杀。

  二人事后被捕杀,但之后众大臣纷纷上书,力言阿合马所为,多系不法,经忽必烈调查后,亦数阿合马之罪,不但没收其家产,杀其党羽,还剖开阿合马之棺椁车裂其尸。

  此后的顺帝对刑罚亦有诏:“盗牛马者劓,盗骡驴者黥额”(《元史刑法志》)。

  由于元朝后期镇压人民的需要,它事实又恢复了唐代以前的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肉刑制度。

  其律法刑责,全部体现的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蒙元法律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准还手,只可以“诉于有司”

  而事实上,所谓“有司”皆把持于蒙古贵族之手,自然不会作出公正公开的判决。

  其法律又规定蒙古人、汉人犯法,分属于不同司法机关管辖。

  如蒙古人犯盗诈伪,由大宗正府治之。

  蒙古人犯重罪,或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元史刑法志》)。

  汉人、南人的诉讼案件,则由一般司法机关断决。

  这还体现了司法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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