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则立法。
何况是一个如此强大的蒙古帝国,领土幅员面积如此广袤之地。
元代(1279~1368)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
蒙古族原来就没有文字,因此也没有成文法。
自从铁木真(1162~1227)征服了乃蛮部,他才重视法典对一个集团的管理来说,事实是很重要的。
于是命令一群蒙古文人和一些汉人儒生开始用畏吾儿字,拼成蒙古语,创造文字,并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当时名曰:“**令”,蒙古语叫“大扎撒”。
正式因为行事有法典,做事有规则,铁木真才有了此后蒙元帝国王朝的强大军事武力。
经过历次战争,也应验了“大扎撒”在蒙古贵族,士兵们我的心中地位至高无上,因此没有谁背着铁木真做事时,能违法乱纪。
这是法治管人,不是人盯人防守,它事实很厉害,群众就是一种监督机制。于是无人胆敢逾越法治之举。
由此铁木真对此感想颇深,于是非常重视,要求后世的皇帝、王公、那颜、勇士必须严格遵守。
“大扎撒”是早期蒙古人实行的主要的法律。
此后随着帝国建立,延伸和发展出来更详细的内涵,所以蒙古人事实迎来的是当时的法制社会。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这些法律的建立,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特权贵族的利益,保持上下一致,所事实创立的蒙古帝国国家法典。
毕竟一个群体,无规则,它不成方圆。
创立法典的铁木真,还有忽必烈,先后都说:如果不依“大扎撒”办事,国家的统治必将动摇,甚至**。
他们说话,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到金朝,西辽,西夏的事实灭亡,看到了南宋的事实解体过程。
别人悲催惨痛的教训,势必耳濡目染了他们的视听。
是得到如此教训,划定规矩,警示后人,还是遵照前任的道路,一路无认知,走到天黑......
从秦朝开始,诸多法律都是说得条条在理,可还是导致王朝倾覆。
为什么?很多人不是不懂这个道理,它们其实看到法律,彰显的是私欲,看到不公,显示的是践踏法律,于是他们悲催了......
这既是历史的因果,也是王朝的兴衰史。
元朝因为看到了历史教训,他不得不把法律也纳入国家管理的重点,毕竟没有这个,睡觉它都不踏实......
蒙古人此前并没有法律......可汗~!
没有法律就编辑和借鉴前朝经验编修法律......
蒙古人文字都没有......可汗~!
没有文字我们创造文字,你难道没有饭吃就饿着肚子?
于是......蒙古人从这个时候开始,把“所断之案,书之青册”,它最早就有了审判记录和判决等法律文书。
这在此前的历朝是不存在的。
犯人抓住了,处刑的处刑了,案件上面一交,完事。
刑部看了看,哦?犯人处理了,大家继续努力......审理过的案卷丢进仓库,在哪里挤压灰尘,一年又一年......没有人去管。
它们的办案过程就是,简单粗暴,威吓与酷刑并举。不重事实依据,仅仅凭借“人证物证”就好。
所以封建时代,很多冤案都是有虚假的和捏造的“人证物证”。
但是,这时的“大扎撒”还不是系统的法典,在实践中主要是沿用蒙古族部落的习惯法。
蒙古族进入中原以后,曾利用金国的《泰和律》断案决讼。
但是在元朝建立后,即下诏禁用金律,并着手制定法律,先后颁布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法令。
毕竟人家用的东西和自己家的玩意不合套,这如何能借用?
元代法规的基本内容于是依循唐律,形式上则是沿用宋编,但不叫而叫条格,因此元代法规多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
毕竟核心律法和次级的法条细则,它的文人还分不清楚主次。
所以粗细都混编一类。
并且往往在某一案例前面加一“诸”字,即成独立条文,因而内容庞杂,这导致破洞百出,遗绽频显。
易使官吏投机取巧,从中舞弊,出入人罪。
由此明太祖朱元璋,曾对台省官员评论元代法律时说:“元时条格繁冗,所以其害不胜”
这种稀烂的法律害人不浅。
毕竟它不能彰显正能量,相反元代出的血腥冤案都是由此而来。
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次年刻板颁行。
这可谓是元代最早的一部法典。
《元史刑法志》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
此后为了完善律法,让刑法更加合理,不至于引起混乱。
仁宗(1311~1320在位)时,取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分类编集成书,名曰《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元朝很早就重视了官吏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一再的整顿为官风纪。
仁宗延三年,由枢密院、御史台、翰林、国史、集贤院诸宰臣,根据元世祖(1260~1294在位)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英宗至治三年(1323)二月完成(《元史英宗本纪》二),名曰《大元通制》。
一个帝国,它为了治理好国家,竭尽所能去修改编辑律法,一路实施法律到了元代英宗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此刻元代一系列详细的律法,它现实出来了它的管理内涵。
这部法典的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
元代又仿唐、宋旧律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共20篇,凡2539条。
其中断例717条,条格1151条,诏制94条,令类577条。该律的主要内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内。
按照这个司法工作程度,我们是不是看到了一个法治国家的兴起了?
民众是不是感觉到很合理和放心了?
事实上,我们能看到的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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