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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九十八章:

  01

  AmandaTodd自杀事件

  

  时间:2012年10月10日

  年龄:15岁

  地点: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意义:推动加拿大展开网络霸凌相关研究以及防御措施

  事件:Amanda7年级时在网络视频聊认识了一名男性。这名荷兰男性通过夸奖Amanda的外貌赢得了她的信任,然后用尽手段让还未成年的Amanda脱掉了上衣,并留下了视频截图。Amanda对此并不知情,依然与此人保持良好的关系--直到一年之后,这个荷兰人让Amanda给他表演一段“节目”,不然就会把之前的照片发给Amanda的朋友。

  2010年的圣诞节,Amanda收到警察的通知,说她的照片已经在网络上被疯狂转发,来自四方的留言让Amanda开始焦虑,抑郁,并出现恐慌症(panicdisorder)症状。随后评论越来越糟,越来越多的人表示“Amanda死了会比较好“。Amanda与监护人意识事情已经失去控制,于是决定搬家换学校。

  在搬家后,Amanda的心理状况并没有得到缓解,她开始酗酒并接触毒品。然而一年之后,可怕的事情再次发生--那个荷兰男人再次出现,在社交网站(Facebook)上用Amanda曾经的照片做头像新开了一个账号,并联系了Amanda的新同学。一时间,谩骂侮辱再次铺天盖地而来,使得Amanda一家再次搬家。

  没有人愿意与Amanda交流,被所有人排斥的Amanda找不到自己活下去的意义。这时,Amanda曾经的一位“朋友”突然联系了她,并且邀请Amanda去他家。在这位朋友家,Amanda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然而在几天后,这位“朋友”的正牌女友带领15人在学校堵住Amanda,对Amanda实施殴打以及谩骂,并将她丢弃在一条沟中。Amanda再次怀疑自己生存的意义,并下定决心结束自己的生命。

  

  “每天我都在思考我为什么还活着”

  Amanda在喝下pbf自杀后,被送到医院洗胃救了回来,然而这并没有让那些霸凌她的人就此停手。在她回到家之后,她发现自己的留言板上净是侮辱,幸灾乐祸的留言,不少人表示没死成有点遗憾,甚至有人问她“你为什么不换一个牌子的pbf喝呢?”

  2012年,Amanda一家搬到了另一个城市,试图重新开始。然而不管Amanda搬到何处,那个荷兰男性都如影随形。他在Facebook上联系新学校的学生,老师,甚至学生家长,并散布Amanda的视频和照片。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新学校的学生也开始霸凌Amanda,使得Amanda的精神状况变得更加糟糕,并开始自残。

  

  “他们说,‘我希望她看见这条留言之后赶紧去自杀’”

  Amanda的家长将她送往精神治疗中心进行精神康复,然而她的同学们并没有放过Amanda--原来Amanda只是个贱人,现在她是个疯贱人。“让Amanda去死”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最终,在2012年10月10日,Amanda在家中自杀,在自杀前,Amanda向视频网站(youtube)上传了一段名为“我的故事:挣扎,欺凌,自杀,以及自残”(MyStory:Struggling,bullying,suicideandself-harm)的9分钟的视频,用手写卡片讲述自己的经历和痛苦。

  调查:在Amanda自杀之后,加拿大皇家骑警(RCMP)开始了对事件的调查。他们发现早在2011年,就出现了很多起关于Amanda视频的报警记录,Amanda的家人多次报警说有青少年正在被不法分子迫害,同时也有其他人向警方表达了担忧,然而根据CBC新闻的报道,皇家骑警并没有采取行动,并对Amanda一家表示“我们什么都做不了”(nothingthatcouldbedone)。

  在辗转3个国家之后,警方终于调查出了这名35岁荷兰男性的位置,并在2014年将其逮捕。

  犯人信息:警方在搜查后发现,犯人的目标并不只有Amanda:在犯人的电脑中,警方发现大量儿童sq影像,以及5800个被标记“可勒索”的潜在受害人以及他们的社交网络信息。

  2015年,被告坚持自己无罪,声称警方所谓的证据都是捏造的,勒索Amanda以及其他被害者的另有其人;2017年,这名叫做AydinCoban的男性因72项指控,累计39名受害者(不同国家的34名女性及5名男性),在荷兰被判处10年零8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且在未来,AydinCoban将会被引渡至加拿大,来面对他的5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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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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